财政部等三部门:规范 *** 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

财政部等三部门:规范 *** 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

  关于规范 *** 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 *** 公告2026年第26号

财政部等三部门: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-第1张图片

  为规范 *** 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〖One〗 、 个人 *** 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 ,按照“财产 *** 所得” ,适用20%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。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*** 关于个人 *** 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167号)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,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 、转股 。

  限售股发生送、转、缩股的,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 、转、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。

  〖Two〗、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《财政部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 *** 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108号)规定 ,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,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,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、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。

  本公告实施后 ,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,个人 *** 限售股时,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 *** 收入全额 ,适用20%税率,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。预扣预缴税款后,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。

  本公告实施前 ,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,在本公告实施后,个人 *** 限售股时 ,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,可按照限售股 *** 收入的15%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。预扣预缴税款后,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。

  〖Three〗、 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 *** 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,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 ,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,应当在 *** 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 ,多退少补税款。

  〖Four〗、 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。

  〖Five〗、 个人 ***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*** 系统挂牌公司(以下称挂牌公司)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,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。

  本公告实施前,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 ,在本公告实施后,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,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,可按照原始股 *** 收入的15%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。预扣预缴税款后,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。

  〖Six〗 、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 ,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财政部税务总局 中国 ***

  2026年8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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